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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的權利真的那么大嗎?看完你就明白了!
2019/04/30 來源:http://lagrossebite.com 編輯:Administrator
什么是外交官?
外交官就是辦理外交事務的官員。通常分為兩類:國內外交部的官員,和本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人員。外交官駐在國享有外交特權和優(yōu)遇。
外交官都有什么權利呢?
外交官擁有外交豁免權。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根據(jù)“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
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zhí)行豁免。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xié)議,外交豁免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zhí)行豁免。具體分為:
1、使館涉及財產、檔案不受侵犯,駐在國人員不得進入使館采取行動或實施法律程序;
2、通訊自由,外交郵袋不受開拆或扣留;
3、使館舍免繳各種捐稅,使館公務用品入境免關稅;
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駐在國司法機關不對外交代表進行訴訟程序、不審判、不作執(zhí)行處分;
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準予進口并免關稅。
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有:
1、人身、館舍、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
2、使用密碼通訊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
3、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
4、管轄的豁免;
5、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
6、外交官家屬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
此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特別使團團長及使團成員、途經或作短暫停留的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權。
但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對駐在國負有下列義務:
1、在不妨礙外交豁免權的條件下,遵守駐在國法律規(guī)定;
2、不干涉駐在國內政;
3、不濫用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特別是把使館館舍作與國際法不相符的利用;
4、不在駐在國為私人利益從事專業(yè)或商業(yè)活動。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與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
豁免區(qū)分兩種,可分為:絕對豁免權、功能性豁免權
絕對豁免權:
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2、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zhí)行及處分、駐在國稅務之繳納義務。
以下行為無法豁免:
1、行政法之規(guī)定無法豁免,例如,繳交水、電費等。
2、民事法規(guī)的商業(yè)行為不在豁免范圍,比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
3、派駐國外交官主動于駐在國興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利,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告時;駐在國司法單位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權限制。
4、外交豁免權舍棄問題,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不受該名外交人員自主意識決定。
功能性豁免權,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xié)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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