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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對美國境內外公司的關系要求

2017/12/27    來源:http://lagrossebite.com    編輯:M_FF8ABC

美國移民法規(guī)定L1簽證的申請人(Petitioner)必須是符合資格的商業(yè)機構(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稱合格的公司),它為外籍調派雇員向移民局提出L1簽證申請,外籍調派雇員是L1簽證申請的受益人(Beneficiary)。 雖然,法律規(guī)定L-1簽證的申請人可以是美國公司,也可以向美國公司派遣雇員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國公司作為申請人為外籍調遣員工遞交L1申請。

L1簽證申請人并不限制商業(yè)實體的組織形式,它可以是各種營利組織、公司、企業(yè)、教育機構,或其它非營利組織、宗教、慈善、服務機構。但法律要求,在L1的申請中,必須有兩個公司,一個是美國境內公司,一個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國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間必須滿足移民法規(guī)定的合格的相聯(lián)公司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者聯(lián)盟機構等。 符合相聯(lián)條件的公司關系是L1簽證的一大特殊要求。此外,當美國公司已經成立并運營一年以上時,所要符合的要求與新公司(New Office)又有一些不同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滿足L-1簽證申請人資格的公司關系。

現(xiàn)存公司(Existing Entities)

在僅以申請L簽證為目標的情況下,如果一個美國商業(yè)實體已經成立并且從事經營超過一年時間,我們就稱其為現(xiàn)存商業(yè)實體(Existing Entities),又稱現(xiàn)存公司。 在L1的申請中,美國境內現(xiàn)存公司與境外公司必須通過一個合格的公司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聯(lián)系起來。 美國移民法對衡量公司之間是否有合格的相聯(lián)關系的標準在于,境內外公司是否擁有控股所有權,或被共同的公司擁有控股權(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實質上的控制權(In Fact Control)。 下面我們對各種合格公司關系進行詳細的分析和注解:

母子公司關系 (Parent-Subsidiary)

母公司是指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合法商業(yè)實體擁有子公司。在移民方面,這意味著: 如果一家外國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某美國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因此對美國公司擁有實際的控制權,那么該美國公司就可以申請L簽證。反之, 如果一家美國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某外國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則情況也是一樣的。

例:一家中國公司A持有美國公司B 51% 的股權,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請L1簽證將A公司的僱員調派到B公司。同樣,一家美國公司C持有中國公司D 51% 的股權,C公司也可申請L1簽證將D公司的僱員調派到C公司。

辦事處 (Branch )

辦事處是指總公司設在不同的地方方便經營的分支機構,辦事處一般不是一個單獨的經濟實體,它只是總公司下屬的一個肢體,功能性部門或派駐機構。辦事處通常沒有自己的獨立納稅賬號和財務核算,辦事處的所有債權債務應該歸于母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總公司持有辦事處100%的股權 (wholly-owned subsidiary)。公司由于業(yè)務的需要,在許多國家設立許多分支機構,并需要在分部之間調動員工。美國境內公司可以遞交L1申請, 把高管從境外調派到美國公司來。

例:如果美國境外的公司在美國境內設有辦事處,或者反之,美國境內公司在海外設有辦事處 ,此時美國境內公司具有為其境外總公司或辦事處調動員工申請L-1簽證的資格。

實際控股的母子公司關系 (In Fact Control)

即使母公司對子公司或者附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有實際控制權(In Fact Control),那么美國公司依舊可以成為合格的L-1申請人。

例:中國公司A擁有美國公司B 45%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由另外兩家公司C,D擁有。其中,C公司占有30%,D公司占有25%。在這個例子中,雖然A公司未擁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 股份,但是其控股數(shù)量大于B公司其它的股東,因此對B公司享有實際控制權。這樣B公司可以作為合格的L-1申請人為A公司的高管和特殊知識人員申請L-1 簽證前往 B公司擔任相關職位。反之, 如果美國公司對中國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則情況也是一樣的。

合資公司 (50/50 Joint Venture)

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與它的商業(yè)伙伴對半出資組建的合資企業(yè) (Joint Venture),母公司與它的商業(yè)伙伴對合資企業(yè)有相同的控制權(Equal Control),并且擁有否決權(Veto Power),那么美國公司依舊可以成為合格的L-1簽證申請人。

例:中國公司 A 同另外一家公司 B 對半出資在美國組建一家合資企業(yè) C,公司 A 和公司 B 各擁有公司 C 50%的股份,對公司 C有相同的控制權,并且公司A擁有公司C 的否決權,那么美國公司C可以作為合格的L-1申請人為公司A的外派僱員申請L1簽證。反之, 如果中國公司是美國公司組建的對半合資企業(yè),則情況也是一樣的。

共同組織所有(Affiliate)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國公司都由一組公司股東或個人股東所擁有或控制,并且境內外兩個公司的股東的構成一樣,股東間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權比例構成大體一樣(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那么該美國公司仍然可以是合格的L1簽證申請人。

例:中國公司D有三個股東,分別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它們分別擁有20%,40%,60%的股份。同時,A公司、B公司、C公司也是美國公司E的股東,且它們在公司E 的股份分布與在公司D的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D和公司E由同一組公司股東所擁有,因此公司E可以作為合格的L1申請人為公司D的外派僱員申請L簽證。

姐妹公司關系(Subsidiary-Subsidiary)

如果一個境外公司同時擁有另一個境外公司和一個美國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這個美國公司同樣可以成為合格的L-1申請人。

例:中國公司A,擁有中國公司B 60%的股份,同時還擁有美國公司C 51%的股份,這時C公司可以為A公司的經理級高管和擁有特殊知識的技術人員申請L-1簽證。另外,雖然B公司和C公司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但他們擁有同一個母公司A,因此B和C屬于姐妹公司,C公司同樣可以為B公司的合格員工申請L-1簽證前往C公司擔任相關的職位。

新公司 (New Office)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國沒有相關聯(lián)的公司,打算在美國新成立一個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國從事經營不到一年,這就是移民法所說的新公司(New Office)。 如果是新公司,則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這種股權關系簡單明確的公司為好。這樣只要提供公司注冊文件、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財務資金證明就可以證明合格的公司關系。

總結

綜上所述,境外公司可以通過新建一個美國分公司,或通過合并或購買一個美國現(xiàn)存公司,可以是100%股權買過來,也可以只是控股,或只是實際上的控制權,只要保持所有權從屬關系即可,即可滿足L1申請規(guī)定的公司關系,從而進行L1申請。另外,移民法并沒有規(guī)定,境內外公司必須是從事相同行業(yè)的。 這樣,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靈活性,可以組建一個新公司; 可以購買一個現(xiàn)存生意,如超市、餐館、旅館; 或跟當?shù)厝撕腺Y共同經營一個生意,如酒店、旅館、外貿市場,等等。只要在L1的申請中,提供由公司總裁,公司律師,公司負責人員簽字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說明書,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證明材料,如公司買賣合同,股權記錄,董事會名單表等等,證明合格的公司關系。

對于新設立的美國公司,首次L-1簽證申請的有效期是1年,對于現(xiàn)存的美國公司,首次L1簽證申請的有效期可長達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請。另外,除非 新公司已經成立并實質性從事經營超過一年,否則它不能為外派雇員申請綠卡。而現(xiàn)存公司的外派雇員在得到L1簽證后,可以立即開始遞交綠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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