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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L1簽證中美國分公司控制權結構
2017/09/30 來源:http://lagrossebite.com 編輯:Administrator
美國L1簽證和EB1C都是跨國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調動,美國L1簽證是臨時短期的簽證,美國EB1C是申請永久移民。兩者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國公司關系,才能申請。在此先介紹EB1C的合格公司關系要求, 然后再比較兩者的區(qū)別。
EB1C是跨國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調派到美國來長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徑。Eb1C通常要牽涉到兩個實體(一個在美國境內,一個在中國),他們通過一個合格的公司關系關聯(lián)起來,然后美國境內公司,有一年以上的運作和一定的規(guī)模以后,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將它中國關聯(lián)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調派到美國境內來永久居住和工作。
如果美國境內公司是新設公司,可以先申請臨時的L1簽證過來,把公司業(yè)績和規(guī)模提高后,再提交EB1C移民申請。
EB1C移民申請的優(yōu)先次序高,沒有排期,獲得綠卡時間可以很快。正因為EB1C有處理時間快,投資額較小,員工人數(shù)要求不太嚴格等有利因素,它是,中國企業(yè)高管,商界人士到美國來經商工作定居的熱門途徑。
根據(jù)移民法規(guī)定,EB1C移民申請的基本前提要件是:調派雇員的公司間必須存在一個“合格的中美關聯(lián)公司” (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美國境內公司在提交EB1C申請時要連續(xù)營運超過一年。從提交EB1C到綠卡批準的整個過程中,中美兩地的公司要要持續(xù)關連。
美國移民法在衡量公司間是否有合格的關聯(lián)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的標準在于:
這兩個公司間是否擁有共同或控股所有權 (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管理公司。
通常只要中美兩個公司之間有控股關系或有效控制即合格。公司性質可以是營利的,非營利的,宗教性質的,或慈善性質的機構。合格的EB1C公司關系可以是下面三種模式中的任何一種:
(1)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是母子關系(parent-subsidiary)。一方從屬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美國境內公司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見的是美國境內公司是子公司。母子公司關系有下面幾種可能性: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權。這包括了母公司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的情況(wholly-owned subsidiary)。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的股份,并具有對子公司的控制權。
子公司是母公司與其他商業(yè)伙伴對半出資設立的合作企業(yè)(joint venture),母公司對合作企業(yè)有同等的控制權 (equal control), 并且擁有否決權(veto power)。
母公司擁有子公司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實質上的控制權(in fact control)。
需要指出的是中美兩地公司,合作企業(yè)有兩種情況: 資本合作(equity joint venture) 和協(xié)議合作(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前者有出資, 關系更加緊密,經營好壞對合作方影響較大。
后者不一定有出資,關系松散,經營好壞對合作方影響不大。 就合格的L1公司關系而言, 移民局只認可資本合作, 而不認可協(xié)議合作。
由上可知,母子關系的實質在于一方對另外一方的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這種有效控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且不一定需要多數(shù)持股權。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少于半數(shù)的股份的可能性也存在,只是這時候移民局會要求文件證明母公司對子公司確實存有實際上的控制權。
(2)中美兩公司屬于姐妹公司關系 (affiliate)。中美國兩個公司都同屬于同一個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脈相連。這個擁有控制權的第三方可以是:一個公司,一個自然人, 若干公司,若干個人,或 若干公司和個人。細分下來會有三種情形:
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都由同一個公司股東或個人股東控股或控制
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都有同一個團體的股東(group shareholders)控制。兩個公司的團體股東的構成必須一樣,股東間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權比例構成大體一樣(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
掛名同一個美國品牌的分布于全球各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伙管理顧問咨詢公司。其在境外的伙伴公司可視為美國相同品牌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
(3)中美兩地公司為同體關系(branch office)。這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適用。在中國的公司是美國境內公司的海外辦事處,這樣美國境內公司可以遞交EB1C,把高管從中國辦事處調派到美國總部來。
但反過來的情形就不適用。美國境外公司在美國境內有一個辦事處,就不能通過EB1C把高管從海外公司把調派到美國辦事處來。
辦事處(branch) 是指在同一公司設立在不同地點方便運作的分支機構。辦事處不是一個單獨的實體,它只是公司本部下屬的一個功能性部門或派駐機構。辦事處通常沒有自己獨立的納稅帳號和財務核算,辦事處的所有債權債務應該歸于母公司。雖然是設立在不同國家的分辦事處,但必須由本部公司100%出資,控制,并持有該辦公室。
二、申請EB1C/L1簽證的注意點:
EB1C對合格公司關系,公司存在時間,業(yè)務規(guī)模等都有更嚴格要求。一般地EB1C合格公司關系,對L1也是合格的。但L1合格的公司關系,對EB1C不一定合格。也就是說,獲得了L1通過的公司關系,并不一定也能獲得EB1C通過。EB1C和L1對公司關系要求的細微差別包括:
(1)L1的對公司實體的定義更為寬泛。 L1的境外關聯(lián)實體可以是個體戶(proprietorship), 但EB1C就不可以。 如果申請EB1C的美國實體是個體戶(sole proprietorship), 它不能是外國人。
(2)境外公司在美國開設分辦公室(branch Office)的情形,可以申請L1,但就不能申請EB1C。
(3)新設的營運不滿一年的美國公司可以申請L1,但就不能申請EB1C。